《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