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是对2010年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豫政办〔2010〕2号)的修改和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对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用法治引领信访工作等进行了重要指示,强调要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信访局2013年印发了《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2017年印发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提出新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新精神,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豫政办〔2010〕2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豫政办〔2020〕12号)。新的《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原则
此次修订增加了“坚持访诉分离、其他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将诉类事项、行政事项和信访事项划清界限,分类分层次办理,目的是为了对群众反映问题精准施策,依法依规办理。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复查复核工作的程序性,将“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改为“坚持规范程序与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并重的原则”,以程序规范推动实体问题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信访事项的处理环节是复查复核监督的重点。此次修订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信访事项处理环节的督促指导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复查复核部门的监督纠错职能,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推动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另外,明确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受理本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主管部门在复查复核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细化复查复核工作程序
一是理顺了复查复核申请、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先后顺序,操作过程更加简单明了;二是对申请的条件、申请提交的材料和如何选择复查复核机关进一步细化;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各个流程的办理时限,《办法》中30日、60日为自然日;四是增加了对信访人不服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决定的处理,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查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对于应当受理的事项,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复查复核机关限期受理,对于确属不予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五是增加了办理中止和终止,明确适用的情形,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六是对应当适用法定途径处理而未适用的事项,复查复核应当作出何种结论进行了规范,要求复查复核对于此类事项应当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由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七是增加了备案登记程序,要求市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其作出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以及经复查复核终止的信访事项,及时报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备案,确保复查复核案件办理质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在责任追究环节,增加了“县级以上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工作情况,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移交违法违纪线索,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落实程序,为压实工作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宋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