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法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目 录
一、医疗卫生类
(一)医疗卫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
1.经济赔偿
2.责任追究
(二)医院规范管理
3.医疗费用
4.病历规范管理
5.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和出具虚假证明
6.医疗机构及内设机构资质
(三)医务人员规范管理
7.医务人员从业资格
8. 过度医疗
9.诊疗行为不规范
10.告知与沟通
11.医务人员医德医风
(四)药物规范管理
12..药品、耗材、医疗器械使用
13.过度用药
(五)技术鉴定
1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及鉴定
1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17.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六)公共卫生和应急事件
18.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察预警处置
19.重大灾害、恐怖、中毒及核事故辐射紧急医学救援
20.突发性传染病防病和应急工作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
(七)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
22.艾滋病防治
23.丙肝、性病防治
(八)基层卫生
24.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25.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九) 综合监督
26.学校卫生、消毒产品、饮用水生产安全
27.非法采血
28.非法行医
29.餐饮器具消毒
(十)中医药管理
30.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审批
31.中医、中西医相关技术准入
32.中医类医师资格管理
33.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管理
34.中医药品管理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
(一)生育政策
1.三孩生育证审批问题
2.不服违法生育行为人事处理处分
3.不服病残儿鉴定结果
4.违反生育政策收养子女
(二)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问题
6.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问题
7.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及优惠政策落实问题
8.生育节育休假政策落实问题
9.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待遇落实问题
(三)技术服务
10.投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11.投诉强制落实规定的避孕节育措施
12.投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
13.投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营业
14.不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
15.不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结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16.投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问题
17.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问题
(五)行政征收与处罚
18.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19.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0.出具假医学鉴定结论
21.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2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23.违章操作或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2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三、其他行政事项
(一)依法行政
1.反映不文明执法问题
2.反映不按执法程序执法问题
3.反映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不到位问题
4.反映行政执法有法不依问题
(二)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5.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行为
6.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审批行为
7.不服务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放射诊疗行政审批行为
8.不服医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
9.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为
10.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为
11.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生育证审批行为
(三)人事劳动争议
1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公管理的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
1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4.社会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5.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17.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18.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19.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20.因工作时间、休学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1.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行政监察
23.检举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4.检举机关工作人员用权问题
25.检举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问题
26.检举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纪律
27.检举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问题
(五)信息公开
28.认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9.认为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特殊利益群体
30.原联合诊所人员反映待遇落实问题
31.疫苗受害者家庭要求赔偿补偿问题
32.艾滋病患者投诉治疗报销问题
33.艾滋病患者投诉生活救助问题
3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要求补助救助
35.失独家庭要求补助救助
四、信访兜底事项
36.三跨三分离
37.反映的卫生计生问题责任主体不清的
38.反映信访自身问题
39.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确定法定途径的问题
40.反映其他有关卫生计生方面的信访诉求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
1 | 医疗卫生类 | 医疗 纠纷 | 经济赔偿 | 调解 | 《信访条例》第14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46、48条、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遭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 转至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
转至卫生计生系统职能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机关 | 医政医管处 | |||||||
鉴定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29条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31、36条 | 首次鉴定:市级、省直管县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组织鉴定。 | 医政医管处、各级医学会 | ||||
诉讼 | 《民事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60条、61条、62条、63条、64条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 如未提起诉讼、告知其应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如患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处理。 | 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无 | ||||
2 | 责任追究 | 投诉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 | 一年 | 省卫生计生委 | 医政医管处、、综合监督处、纠风办 |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
3 | 医疗卫生类 | 医院规范管理类 | 医疗 费用 | 投诉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 随时提出 |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 向主管医院的卫生计生部门投诉 | 综合监督处 |
4 | 病历规范管理 | 投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随时提出 |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 向主管医院的卫生计生部门投诉 | 综合监督处 | ||
5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投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向主管医院的卫生计生部门投诉 | ||||
6 | 医疗机构及内设机构资质 | 投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向主管医院的卫生部门投诉 | |||||
7 | 医务人员规范管理类 | 医务人员从业资格 | 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 随时提出 |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 向主管医院的卫生部门投诉 | 医政处 |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
8 | 医疗卫生类 | 医务人员规范管理类 | 过度医疗 | 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随时提出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向主管医院的卫生部门投诉 | 医政处 |
诉讼 | 《民事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 如未提起诉讼、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如患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处理。 | 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9 | 诊疗行为不规范 | 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信访条例》 |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违反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 向主管医院的卫生部门投诉 | 医政处 |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
10 | 医疗卫生类 | 医务人员规范管理类 | 未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问题 | 投诉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遭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 医疗机构的医患办、 省卫生计生委 | 医政医管处 | |
11 |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类 | 举报 | 纪检监察条例 | 随时提出 | 按照纪检、监察有关程序进行 | 纪检、监察 | 驻委纪检监察室、纠风办 | ||
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7、37条 | 省卫生计生委 | 医政医管处 | ||||||
12 | 药物规范管理 | 药品、耗材、医疗器械使用 | 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 随时提出 | 信访普通程序,《信访条例》第22、33、34、35条 |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 |
13 | 过度用药 | 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省卫生计生委 |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 ||||
14 | 药品价格 | 投诉 |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受理部门 | 责任 单位 |
15 | 医疗卫生类 | 技术鉴定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及鉴定 | 投诉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随时提出 |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处理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因接种单位违规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政医管处 | |||||||
合格疫苗实施规范接种出现不良反应的:县级疾控中心组织鉴定;不服的60日内申请市级医学会鉴定,不服的15日内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 | 疾控处 | ||||||||
16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 投诉 |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地或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诊断有异议的,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仍不服的,15日内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综合监督处 | |||
17 | 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 技术鉴定 | 《精神卫生法》 | 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要求再次诊断的,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和鉴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 疾控处 |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受理部门 | 责任 单位 |
18 | 医疗卫生类 | 公共卫生和应急事件 | 有关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问题的投诉、举报及对处置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工作的意见建议 | 投诉 举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随时提出 | 适用信访简易程序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 应急办 |
19 | 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 | 艾滋病有关问题的处理 | 投诉 举报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7条)41、44、45、46、47条 | 随时提出 | 信访一般程序 | 向主管医院 的卫生部门 投诉 | 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 |
20 | 丙肝、性病有关问题的处理 | 投诉 举报 |
13 | 非法行医问题 | 向公安机关报案 | 《刑法》有关非法行医的规定 | 不超过法定刑最高刑期 | 准备证据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 | ||||
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 无 |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 向主管医院 的卫生部门 投诉 | 综合监察处 |
19 | 丙肝、性病相关问题 | 投诉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随时提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向主管医院 的卫生部门 投诉 | 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 渠道 | 责任 单位 |
20 | 医疗卫生类 | 基层卫生相关问题 |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问题 | 投诉 |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六条。 | 随时提出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向主管的县级卫生部门 投诉 | 基层卫生处 |
21 |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问题 | 投诉或反映 |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随时提出 | 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 向主管 的区(市、县)卫生部门 投诉 | 基层卫生处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 渠道 | 责任 单位 |
22 | 医疗卫生类 | 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 | 学校卫生、消毒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事项; | 投诉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16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6到20条; | 随时提出 | 凡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向主管 的卫生部门 投诉 | 综合监督处 |
23 | 非法采血问题 | 投诉或反映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4、35条; | 随时提出 |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向主管 的卫生部门 投诉 | 综合监督处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 渠道 | 责任 单位 |
24 | 医疗卫生类 | 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 | 食品安全问题 | 投诉 |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随时提出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 向主管 的卫生部门 投诉 | 综合监督处 |
25 | 餐饮器具消毒 | 投诉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6条 | 随时提出 | 凡有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向主管的卫生部门 投诉 | 综合监督处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 渠道 | 责任 单位 |
26 | 医疗卫生类 | 中医药管理问题 |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审批 | 投诉 |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2003第374号)第八条; | 随时提出 |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向主管的卫生部门 投诉 | 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 |
27 | 中医、中西医相关技术准入 | 反映或投诉 |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2003第374号)第十七条; | 随时提出 |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向主管的卫生部门 投诉 | 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 渠道 | 责任 单位 |
28 | 医疗卫生类 | 中医药管理问题 | 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管理 | 投诉或反映 |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2003第37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随时提出 |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向主管医院 的卫生部门 反映 |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
29 |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管理 | 投诉或反映 |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2003第37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随时提出 |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向主管医院 的卫生部门 反映 |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
序 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投诉请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 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 渠道 | 责任 单位 |
30 | 医疗卫生类 | 中医药管理问题 | 其他中医药管理工作 | 投诉或反映 | 《中医药条例》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 向主管 的卫生部门 投诉 | 省中医管理局 | |
31 |
一 级 分 类 | 二 级 分 类 | 具体投诉 请求事项 | 法定 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处 室)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生 育 政策 | 投诉三孩生育证审批问题 | 行政 复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6﹞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 | 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 |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 | 计划生育 基层指导处 |
行政 诉讼 |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人民法院 | ||||||
不服违法生育行为人事处理处分 | 复核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 2005年)第90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2012年)第三十九条。 | 按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提出申诉,或出直接提出申诉。 | 原处理机关或原处分决定单位 | 人事处 | ||
申诉 |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 |||||||
不服病残儿鉴定结果 | 医学鉴定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十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十五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2002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办法》(豫计生﹝2003﹞2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 省级卫生计生病残儿鉴定主管部门 | 妇幼处 | ||
投诉违反生育政策收养子女 | 申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十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十五条;《收养法》第三条。 | 随时提出 | 逐级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投诉 |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计划生育 基层指导处 | ||
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 | 投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 | 申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八条;《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随时提出 | 逐级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投诉 |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 |
投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问题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其它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
投诉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及优惠政策落实问题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其它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
投诉生育节育休假政策落实问题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投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待遇落实问题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 | |||||||
技术服务 | 投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问题 | 申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一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一条。 | 随时提出 | 逐级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投诉 |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妇幼处 | |
投诉强制落实规定的避孕节育措施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条。 | |||||||
投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十七条、第四十条;《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6年)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 ||||||
投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营业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第三十三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 妇幼处 | ||||||
不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 | 医学鉴定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十九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手术,并发症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对县级、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逐级向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 市级或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
不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结果 | 申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十九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自诉 | 逐级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投诉 |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 投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问题 | 申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十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十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50号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自诉 | 逐级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投诉 |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 |
投诉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问题 | 申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十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十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50号2012年)第十四、第十六条。 | ||||||
行政征收与处罚 | 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 行政复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 | 不服征收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 |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 |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 |
行政诉讼 |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人民法院 | ||||||
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自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第三十五、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随时提出 | 逐级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政策法规处 妇幼处 | ||
举报假医学鉴定 | ||||||||
举报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
举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
举报违章操作或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 ||||||||
举报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三十七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四十一条。 | 政策法规处 妇幼处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 途径 | 政策法律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三 跨 三 分 离 | 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地区 | 行政调解 | 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 随时提出 | 向事发地的责任单位提出 | 事发地的责任单位 | ||
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 | ||||||||
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行业 | ||||||||
反映的问题人与事分属两地 | ||||||||
反映的问题户籍和居住地不一致 | ||||||||
反映的问题发生地、户口、居住地均不在一起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定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信访 | 特定利益群体 | 原联合诊所人员反映待遇落实问题 | 申诉 |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卫生厅关于解决我省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问题的实施方案》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有关政策的通知》 | 随时提出 | 向属地卫生计生部门提出 | 属地卫生计生部门 | |
疫苗受害者家庭要求赔偿补偿问题 | 调解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43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接种预防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接种预防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豫卫疾控{2011}16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 发生医疗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损之日起1年内提出 |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技术鉴定 | 属地医学会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信访事项 | 特定利益群体 | 艾滋病患者投诉治疗报销问题 | 自诉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 随时时提出 | 向属地卫生计生部门艾防办提出或提起诉讼 | 上级卫生计生部门 | 艾防办 |
人民法院 | ||||||||
艾滋病患者投诉生活救助问题 | 属地卫生计生部门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信访事项 | 特定利益群体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要求补助救助 | 自诉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手术并发症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随时提出 | 向属地卫生计生部门艾防办提出或提起诉讼 | 上级卫生计生部门 | 艾防办 |
人民法院 | ||||||||
失独家庭要求补助救助 | 自诉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 | 属地卫生计生部门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信 访 事 项 | 信访兜底事项 | 反映的卫生计生问题责任主体不清的 | 自诉 | 《信访条例》 | 随时提出 | 卫生计生信访办引导信访人逐级走访,按信访程序受理,由上级领导批示相关责任科室落实,信访办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处理 | 艾防办 | |
反映的问题没有前例参照的新问题 | 自诉 | |||||||
反映信访自身问题 | 自诉 | |||||||
反映其他有关卫生计生方面的信访诉求 | 自诉 | 《信访条例》 | 随时提出 | 事发地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依法 行政 | 1.反映不文明执法问题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复议时效:60天 诉讼时效:6个月 | 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出行政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 ||
行政诉讼 | ||||||||
2反映不按执法程序执法问题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
行政诉讼 | ||||||||
3.反映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不到位问题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
行政诉讼 | ||||||||
4. 反映行政执法有法不依问题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
行政诉讼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行政许可审批 | 1.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行为 | 行政复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复议时效:60天 诉讼时效:6个月 | 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出行政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 ||
行政诉讼 | ||||||||
2.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审批行为 | 行政复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
行政诉讼 | ||||||||
3.不服务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放射诊疗行政审批行为 | 行政复议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
行政诉讼 | ||||||||
4. 不服医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 | 行政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
行政诉讼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行政 许可 审批 | 5、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为 | 行政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复议时效:60天 诉讼时效:6个月 | 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出行政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 ||
行政诉讼 | ||||||||
6、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为 | 行政复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
行政诉讼 | ||||||||
7、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生育证审批行为 | 行政复议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 ||||||
行政诉讼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人事劳动管理 | 投诉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问题 | 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第100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三条 |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接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 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 |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人民法院 | |||||||
投诉参照公务员法机关与聘任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问题 | 调解 | 随时提出 | 人民调解 委员会 | |||||
仲裁 |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人民法院 | |||||||
投诉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问题 | 调解 | 《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010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第五条 | 随时提出 | 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所在地人民法院 | |||||||
投诉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问题 | 调解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所在地人民法院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 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人事劳动管理 | 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 | 调解 | 《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010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第五条 |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 | 人民调解 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人民调解 委员会 | |||||||
休假休息发生的争议 | 调解 | 人民调解 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人民法院 | |||||||
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 | 调解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工作福利发生的争议 | 调解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所在地人民法院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 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人事劳动管理 | 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调解 | 《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010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第五条 |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 | 人民调解 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人民调解 委员会 | |||||||
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 | 调解 | 人民调解 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人民法院 | |||||||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 调解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其他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 | 调解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 |||||||
诉讼 | 人民法院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 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行政监察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问题 | 检举 | 《公务员法》(2006)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主席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随时提粗 | 向纪律监察部门提出,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纪检委 监察局 |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问题 |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题 |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问题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 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行政监察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乱作为问题 | 检举 | 《公务员法》(2006)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向纪律监察部门提出,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纪检委 监察局 |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问题 |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 | ||||||||
检举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违反纪律问题 | ||||||||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投诉请 求事项 | 法定 途径 | 法律政策依据 | 法定时效 | 基本流程 | 法定渠道 | 责任单位 (处室) |
其他行政事项 | 信息公开 | 认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投诉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5号)第二十五条 | 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 | ||
举报 | 上级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 |||||||
认为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投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第三十三条 | 信访人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 | 监察局 | ||||
行政复议 | 上级行政机关 | |||||||
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宋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