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地方税收征管方面
(一)具体诉求事项:
1.对地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有异议;
2.对地税机关作出的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行为有异议;
3.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异议;
4.地税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异议;
6.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
7.对地税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有异议;
8.对地税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有异议;
9.对涉税举报奖励有异议的;
10.对地税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当地同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纳税服务方面
(一)具体诉求事项:
1.对地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
2.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效不满意;
3.在接受地税机关纳税服务过程中的其他不满事项。
(二)法定途径:特定类型的投诉。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投诉,可以向本级地税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地税机关提交。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单独向地税机关进行投诉。
(三)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三、纳税人涉税违法方面
(一)具体举报事项:
1.纳税人偷税;
2.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
3.纳税人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二)法定途径:检举。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
(三)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