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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时间:2017-10-20 来源: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决定,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法定途径: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上级机关申诉;向行政检查机关申诉。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系统内部事业单位、企业员工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其他劳动纠纷、工资与福利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等。

法定途径: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三)所属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

法定途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部门申诉。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

(四)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对涉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转移、贷款,住房补贴发放,以及房改房维修基金使用提出异议。

法定途径:向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检举省直机关违规擅自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省直机关干部职工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二)检举省直机关干部职工违规多占公有住房。

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

(三)检举省直机关干部职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监督举报线索处理办法》等。

(四)检举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

法定途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五)检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法定途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令限期补缴,逾期不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六)检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虚假情况。

法定途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七)检举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负责的基建工程中安置补偿协议落实不到位、暴力拆迁或违法强拆等问题。

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转由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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