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一)揭发控告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法定途径:向省政府金融办、属地金融办举报,请求履行查处职责。涉嫌犯罪的,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
2.主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等。
(二)投诉举报河南省产权、股权、债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1.法定途径:向中央驻豫金融管理部门、属地政府、业务主(监)管部门和省政府金融办举报揭发。涉嫌犯罪的,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
2.主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意见建议类请求
主要是指:对省政府金融办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省政府金融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办提起信访投诉。
(二)主要依据:《信访条例》。
四、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政府金融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