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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时间:2017-10-20 来源:

省政府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结合我委实际,现将各类投诉请求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省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产权管理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企业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流转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省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省国资委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二)企业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企业在改革改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扭亏脱困及市场化退出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省管企业上一级企业、省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9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办发 〔201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等。

(二)检举控告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经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省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八项规定”;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关系户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4〕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省国资委公开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国资监管信息。

2.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等。

四、不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发布的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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