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务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有关要求,根据省信访办《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方案》,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盐务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请其他行政业务类
办理程序:向盐业部门申请办理职责范围内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按照相应的行政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行政业务事项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
二、举报投诉类
办理程序:举报违反盐业部门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行为的,按照举报处理工作办理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
法律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类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盐业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由被申请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
法定途径:信息公开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四、咨询类
办理程序:咨询盐业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业务办理程序或者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的,按照业务咨询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相关业务部门。
法律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
五、信访类
办理程序:对盐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且不属于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处理或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依《信访条例》规定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信访部门。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等。
六、其他类
办理程序:反映非盐业部门或人员事项的,能明确有权处理部门的移送有处理权限部门处理;不能明确处理部门的,告知其反映事项非盐业部门职能范围。申请诉求不明确、不清楚的,告知其明确申请请求。
法定途径:各级信访部门。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