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履行人民法院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12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14名涉恶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某利用家族势力拉拢、安排多人进入村委会任职,严重影响本村的正常工作管理秩序。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自2016年以来多次指使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等人到该村附近多处工地通过堵门、阻挠施工等手段达到索要工程的目的。此外,被告人郭某还以某加油站拖欠该村租金为由,以村委会名义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人员对加油站的进出口进行封堵,并派人看守,致使该加油站造成经营损失2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采取假报工资单及用工单的手段,骗取村集体财产1万余元。被告人郭某、王某、郑某、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采用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组织领导者,主要成员相对固定,已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其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郑某、郑某某、李某有组织的多次采取拦截、辱骂、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郑某、郑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郭某甲、苗某、李某乙、郭某乙、王某乙、王某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郭某以村委会名义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人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郭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甲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王某、郑某等14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郭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郑某等4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等9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郑某等5人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投稿单位:新乡市委政法委)